四、2015年第48号公告
(一)重组当事各方的规定
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商业目的说明
1.重组交易的方式;
2.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3.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4.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5.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三)分步交易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四)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五、财税[2015]65号
(一)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指的是资产转出方还是双方?
改制上市是否包含向拟上市公司注入资产?
(二)税务处理
如公司将一项固定资产投资设立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账面价值1000万元,评估值30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营业外收入 2000
借:所得税费用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贷: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500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本通知执行;已就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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