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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智联伟业对主要税收文件解读: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二)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7/13 11:26:01 属于:时政要闻
    一.财税[2009]59号
    (一)重组形式
    哪些情况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资产重组,这些形式与我们日常理解的形式有什么不同?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二)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特殊重组的共同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四)法律形式改变税务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五)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1. 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六)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七)资产收购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八)企业合并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限额内被合并企业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十)涉及境外重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税务处理事项
    1.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3.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智联伟业成立于1999年,是一所服务于全国党政干部、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我们的目标就是办成干部成长的“摇篮”。
    智联伟业创办以来,在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每年承办全国各地委托培训各类班次达10000人次以上。我们秉承高品质的培训服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培训效果得到了培训单位及其学员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好评。与多省地市成功签订长期培训协议,成为他们的挂牌“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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