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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智联伟业对主要税收文件解读: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六)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7/15 10:23:47 属于:时政要闻
    七、财税[2015]41号及2015年第20号公告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二)基本税务处理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以历史成本进行确认。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合理税费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非货币性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八、2011年第13号公告及2013年第66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

    九、2011年第51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智联伟业成立于1999年,是一所服务于全国党政干部、各级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我们的目标就是办成干部成长的“摇篮”。
    智联伟业创办以来,在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下,每年承办全国各地委托培训各类班次达10000人次以上。我们秉承高品质的培训服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培训效果得到了培训单位及其学员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好评。与多省地市成功签订长期培训协议,成为他们的挂牌“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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