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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政要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7/5/27 18:04:05 属于:时政要闻
    2016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德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测绘法是1992年制定的,2002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利用不充分、更新缓慢,成果共享机制不健全,存在重复测绘和信息孤岛现象,需要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二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国家安全。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亟须依法加强管理和指导。三是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泄密事件频发。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转变,服务内容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以社会公众为主转变,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亟须加强涉密地理信息保护。四是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需修法确认。考虑到我国2008年启用的坐标系统属于国际坐标系统,对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审批已无必要,国务院拟取消该审批,同时,还拟取消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下放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权限,需要通过修法予以落实。
           2015年4月,国土资源部、测绘地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国土资源部、测绘地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修订草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坚持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强共享、促进应用。通过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将分散的数据予以整合,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测绘地信部门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职责,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二是统筹规划、协同指导。测绘地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行业、各领域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应用需求,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完善制度。三是规范监管、强化责任。通过实施可追溯管理,实现各环节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和下放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层级,强化基础测绘和地理国情监测,丰富基础地理信息,及时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0章67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一是规定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定密并及时调整,要求测绘地信部门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二是进一步明确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使用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项目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三是鼓励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测绘地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四是规定测绘地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对监测成果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章)
    (二)关于基准站建设和应用。一是明确测绘地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并对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二是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要求测绘地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规范和指导。(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增加一章,规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涉密地理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同时明确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章)
    (四)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并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层级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测绘地信部门修改为省级测绘地信部门。(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地理信息泄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加大对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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